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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细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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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细则(讨论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361号文件《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常州市建设局(常建[2008]108号文)《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要求,我中心根据常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给排水及电气专业小组联合举办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研讨会的会议纪要,制定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本市各审图中心,如有修改与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于本星期内将有关资料反馈给本中心。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传真号码 0519-86619903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细则 (讨论稿) 1、除按苏建科[2007]361号文的要求、以下细则中的规定和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召集专家论证后可以不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外,对于住宅应设计到每户,对于公共建筑只要有热水需求,均应充分利用太阳的光和热,按规范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2、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计一次到位不得预留。 理由:太阳能与建筑应一体化设计,以后补装会损坏建筑物的防水层、保温层,同时还会影响建筑物的立面效果。 3、设计中已利用工业余热废热或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可不采用太阳能 热水系统。 理由:⑴该排列顺序为《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年)的要求。 ⑵利用工业余热、废热既可节能,又可消除热污染。 ⑶采用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4、高层住宅采用分散安装在屋面的太阳能热水器,应保证供水高区的用户 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供水低区的用户不作强制性要求。 理由:高层建筑应分区供水,对低区用户,考虑到冷水水压不能到达屋顶太阳集热器的设置位置,若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则需要再次加压,又会造成热水水压过高,冷热水压不平衡等不利因素,另外管路过长也会产生费材、费水的负面效应。 5、采用外挂在建筑物南墙的太阳能集热器,应考虑由于房屋间距问题产生 的前排房屋对后排房屋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的遮挡影响。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住户不作强制要求。 理由:我国对太阳能资源分为四个区,四类地区定为太阳能资源不丰富地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住户太阳能集热器日照时间一般不足5小时,不提倡采用太阳能能源。 注:以上细则为满足施工图审查的最低要求,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改进技术, 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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