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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应用讨论
发布时间:201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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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3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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