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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厅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12-1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 省 长 罗志军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省政府对现行134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15号, 2.《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 4.《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 6.《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7.《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9.《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10.《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11.《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12.《江苏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13.《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1.《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3.《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4.《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5.《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6.《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